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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是指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经审查核实,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置:
1.下达处置决定书。
2.限期退回。要求下达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3.记载不良记录。将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记录,且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4.限制使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前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后在5年内(含)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且限制使用在影响期内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5.联合惩戒。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6.进行通报。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骗提骗贷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7.内控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骗提骗贷的,将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8.违法违纪处置。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四、公开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