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处置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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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是指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经审查核实,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置:

1.下达处置决定书。

2.限期退回。要求下达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公积金中心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3.记载不良记录。将骗提骗贷行为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记录,且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4.限制使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前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全额退回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后在5年内(含)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包括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且限制使用在影响期内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5.联合惩戒。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6.进行通报。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骗提骗贷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7.内控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骗提骗贷的,将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8.违法违纪处置。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四、公开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2024年12月6日